原告:张某某,
原告:胡某某。
原告:万千惠。
原告:张博俊。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创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忠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胜,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胡某某、万千惠、张博俊诉被告湖北创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上述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胡某某、万千惠、张博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判长 杨光洲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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