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亿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系基层组织推荐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保险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889482023A。
负责人: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波,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对原告张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另行确认,故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覃
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 张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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