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艳,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红军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海峰
书记员: 吉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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