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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蔚县代王城镇张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月花(原告之妻),现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县代王城镇张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蔚县代王城镇张某某村。法定代表人:杨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卿,男,该村委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成,男,该村委会委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蔚县代王城镇张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蔚县代王城镇张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庭外和解,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计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金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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