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淑瑜
审判员:李志平
审判员:孙惠宁
书记员:张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