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秦皇岛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王刚建,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影,女,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朱兵,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宏伟 审 判 员 孙迎秋 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
书记员: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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