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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彬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陈红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玉彬
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王振宇(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张玉彬,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省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黑龙江省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证人陈红某(系被告人陈某某姐姐)。
申请执行人张玉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陈红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海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彬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某某、陈红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玉彬人民币204900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海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海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陈富友
审判员:崔海峰
审判员:张丽霞

书记员:王煜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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