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平,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01民终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杨某某返还8.5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基于特定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必须就其基础法律关系展开诉讼,而不能避开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本案中,张某某陈述支付8.5万元的事由为:杨少萍为离婚将张某某的个人财产转移至杨某某账户。杨某某辩称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少萍为偿还借款,向其账户转账5.5万元,另3万元系杨少萍借用杨某某的账户,将3万元取出并用于偿还其他人的借款。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杨某某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非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所产生的赔偿款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婚姻关系解除时,因身体受到伤害所产生的赔偿款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张某某主张杨少萍擅自转移其个人财产,可以要求杨少萍予以返还。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张某某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树周
审判员 刘继华
审判员 秦光启
书记员: 孙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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