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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钱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钱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桂玲 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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