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钱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桂玲 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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