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系原告张某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牛某,女(系原告张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城县沙堆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杨飞雄,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通城县沙堆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褚毅君 审 判 员 张阳先 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
书记员:李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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