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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杜小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员工。

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志玮

书记员: 高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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