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马有刚,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友山
书记员:李鉴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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