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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某某市赤城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某某市赤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古晓爱

书记员:曹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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