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系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被告: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庆安县。
原告张玉坤诉被告隋某某、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玉坤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玉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张玉坤负担。
审判员 汪友
书记员: 潘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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