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超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王佳(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超,农民,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玉某支公司),住所地玉某县城西大街。
代表人:赵杰,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人保财险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李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