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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超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王佳(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超,农民,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玉某支公司),住所地玉某县城西大街。
代表人:赵杰,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人保财险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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