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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办事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办事处,地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房雅君,党工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建办事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杨艳英,被告新建办事处负责人房雅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二OO六年一月一日签订的《昂昂溪区新建办事处卫生所合作经营协议》;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昂昂溪区新建办事处卫生所合作经营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经营新建卫生所,卫生所经营权属于原告,被告负责提供医疗场所和保证原告换证年检,合作期为二十五年,从2006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管理费每年4000.00元。2014年1月1日,因经营场所变更,由平房至现在楼房,管理费每年变更为1000.00元。2016年12月6日,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原告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以原告经营的新建卫生所达不到400平方米以上和不具备5个以上执业医师等条件为由,责令原告停止一切医疗执业活动,至此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昂昂溪区新建办事处卫生所合作经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已方义务,被告亦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已方义务,现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已方义务,无法按期为原告办理换证年检,无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导致原告已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令停止一切医疗执业活动,门前牌匾撤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从客观上导致原告现已无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合作经营协议现已无法履行,合作经营协议目的现已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昂昂溪区新建办事处卫生所合作经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的辩解意见,因未举证证明,且无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办事处于二OO六年一月一日签订的《昂昂溪区新建办事处卫生所合作经营协议》;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年。

审 判 长  韩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杨英大 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

书记员:孙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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