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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乔帅(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吕怡锋(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第五采油矿工人。
委托代理人乔帅,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第五采油矿工人。
委托代理人吕怡锋,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帅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怡锋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主张其只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借款16万元并已偿还完毕的问题。上诉人张某某在2012年10月15日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出具200650元借据,而其所提交四张总额共计16万元的借据出具的时间均在2012年10月15日前,且其所提供15张银行还款凭证的还款时间也是在2012年10月15日前,从以上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某曾向陈某某借款16万元,并已偿还其中部分款项,无法否定张某某向陈某某出具200650元借据的真实性。关于张某某主张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出具200650元的借据,因其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向证人所做调查笔录,在法庭上已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故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及邮寄费88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主张其只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借款16万元并已偿还完毕的问题。上诉人张某某在2012年10月15日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出具200650元借据,而其所提交四张总额共计16万元的借据出具的时间均在2012年10月15日前,且其所提供15张银行还款凭证的还款时间也是在2012年10月15日前,从以上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某曾向陈某某借款16万元,并已偿还其中部分款项,无法否定张某某向陈某某出具200650元借据的真实性。关于张某某主张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出具200650元的借据,因其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向证人所做调查笔录,在法庭上已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故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及邮寄费88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赵楠
审判员:陈丽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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