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侠、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兰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兰利、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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