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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红彬)。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洪英,系原告张某某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慧哲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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