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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柯某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邱守凡(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
柯某畈
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守凡,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柯某畈。
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柯某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毛岩
审判员:喻志勇
审判员:顾秋玲

书记员: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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