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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文安县兴隆宫某小某华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赵振华(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文安县兴隆宫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兴隆宫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徐某某,系该村支部书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文安县兴隆宫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为某某村工作,理应得到报酬。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安县兴隆宫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张某某工资496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文安县兴隆宫某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为某某村工作,理应得到报酬。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安县兴隆宫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张某某工资496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文安县兴隆宫某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审判长:张国旺

书记员: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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