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东(系赵某雇员),阳原县三马坊乡易源温泉度假村。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被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转让款共计80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将原告位于阳原县三马坊乡澡洗塘村张某院墙西26亩土地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每亩58000元,共计1508000元。转让价款支付力式为:协议签订时支付原告300000元;2016年5月1日支付原告300000元;2016年l1月1日支付原告400000元;2017年5月1日支付原告50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808000元土地转让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原告认为,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己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不准确,被告赵某尚欠原告张某土地转让金708000元。经原、被告双方核实确认:被告赵某尚欠原告张某土地转让金708000元。
本院认为,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将从三马坊乡澡洗塘村承包的沙河地26亩,以每亩58000元的价格流转承包给被告经营,被告赵某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权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现被告赵某仍拖欠原告张某土地转让金708000元,属于合同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笫二十二条、笫三十二条、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笫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土地转让款人民币7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兆升
书记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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