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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牛江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牛江龙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张庄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牛江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槐桥乡小弟八村人,住,系粤T×××××号哈佛牌小型轿车所有人。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江龙所有的粤T×××××号哈佛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
申请人张某某以6000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牛江龙对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费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牛江龙所有的粤T×××××号哈佛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牛江龙对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费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牛江龙所有的粤T×××××号哈佛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

审判长:杨敬勇

书记员: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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