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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明,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
书记员:侯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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