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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明,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

书记员:侯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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