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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珍(系张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苗一路

审判员:成  皿

书记员:彭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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