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坤(系张某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彬,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市康某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西侧*幢。法定代表人:李新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永建,该单位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号。负责人:高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李建强、衡水市康某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书记员:张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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