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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马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北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马某某,男,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巍、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刚、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顺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顺平县23个村二合同段第10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5月4日,实际施工人被告马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签订侯各庄村打井合同,双方约定:井孔预计深度200米,钻井费,干眼20000元,出水25方以上8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钻井费20000元,工程完工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原告施工打井深度到200米,出水量达到要求。后被告马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钻井费10000元,共计支付原告张某某钻井费30000元,上述事实双方认同。庭审中,原告主张,侯各庄村委会为保障日后出水量,与被告马某某协商同意,要求原告再深打30米,增加打井费30000元。原告按被告马某某的要求完成了打井深度。原告提供证据有:原、被告签订的打井合同书、还款协议书、侯各庄村委会证明、韩建平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及村委会证明、韩建平证明不认可,主张当时所写的还款协议书中的欠款数额是笔误,否认与原告协商加深打井深度和增加打井费。被告提供证据有:顺平县23个村二合同段第10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报验资料。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打井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已给付原告打井费30000元双方认同,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经被告马某某同意,要求原告再深打30米,增加打井费30000元。并提交被告书写还款协议书、侯各庄村委会证明、韩建平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该实事应认定存在。对被告辩解不知情加深打井深度和增加打井费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打井费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实际施工人被告马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打井款80000元。被告河北国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新乐

书记员:赵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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