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原告:闫某某。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
主要负责人:李铁铸,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闫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闫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张某某、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增儒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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