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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申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身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
被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魏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美燕负担。

审判员 石广霞

书记员: 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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