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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俊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薛政凯(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王俊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代理人薛政凯,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俊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瑞珍
审判员:刘改桥
审判员:王永锁

书记员:和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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