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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李某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曲周县。
委托代理人:王真,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告:李某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邯郸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
负责人:武尚霞,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书记员: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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