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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商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张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商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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