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何某
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田爱民
书记员:张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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