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英,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木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张某某与李某某、刘木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君慧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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