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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石海英、胡二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石海英
胡二元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海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北皋镇孙庄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胡二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海英、胡二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燕向民

书记员:王彦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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