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石海英
胡二元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海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北皋镇孙庄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胡二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海英、胡二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燕向民
书记员:王彦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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