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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崔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芬,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裴山镇舍龙城村,村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何永国

书记员: 宋骏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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