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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苗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天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坚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75.20元,减半收取计11,737.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潘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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