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芹,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刘某某儿子。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设局职工,住隆尧县。被告:王少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中专文化,住隆尧县。
原告张爱国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王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爱国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张爱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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