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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张某某等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国、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国、张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国、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爱国、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安龙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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