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国、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国、张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国、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爱国、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安龙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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