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文安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刘宏勋 审 判 员 郑红娟 代理审判员 高 进
书记员:韩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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