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与冯某某、赵某、第三人涞源县烟煤洞乡烟煤洞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张淑平,女。
原告张淑梅,女。
原告张淑芬,女。
原告张淑花,女。
原告张淑荣,女。
原告张淑云,女。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
被告赵某,男。
第三人涞源县烟煤洞乡烟煤洞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赵某、第三人涞源县烟煤洞乡烟煤洞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书记员:杨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