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张淑平,女。
原告张淑梅,女。
原告张淑芬,女。
原告张淑花,女。
原告张淑荣,女。
原告张淑云,女。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
被告赵某,男。
第三人涞源县烟煤洞乡烟煤洞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赵某、第三人涞源县烟煤洞乡烟煤洞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淑平、张淑梅、张淑芬、张淑花、张某某、张淑云、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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