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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秦某某纪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饶进锋(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
王丹(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纪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张立铁(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女,汉族,演员,现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饶进锋,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纪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铁,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静怡与被告纪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饶进锋、被告纪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立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原告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张某的艺名为张馨予,二者为同一人,原告为本案适格主体。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应认定被告纪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www.jh8687.com)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作“女性产后丰胸、注射丰胸、隆胸手术恢复、假体隆胸、韩式隆鼻、自体脂肪隆鼻”等整形、美容类商业宣传使用原告的照片的事实存在,且被告在其下辖网站上使用原告的照片并未经过原告的同意,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虽然广告系魅与俪广告公司制作且被告与该公司签订了《广告制作与发布合同书》,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下面就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如何支持、支持的程度、方式分述如下:
一、、关于被告是否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问题。被告在网络上宣传广告时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肖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广告宣传方式及时间、地点、版面相匹配;
二、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维权成本的问题,该问题时间就是损失数额应如何确定问题,应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维权成本)、被告非法使用原告肖像所获利情况及秦某某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其他相关情况。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数额及被告非法使用原告肖像获利数额的相应证据,无法确认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及被告的获利数额。根据秦某某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侵权行为程度,以确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为宜;精神损失费的数额,以支持3000元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纪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被告纪某公司下辖网站www.jh8687.com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由被告纪某公司负担;
二、被告纪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5000元,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原告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张某的艺名为张馨予,二者为同一人,原告为本案适格主体。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应认定被告纪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www.jh8687.com)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作“女性产后丰胸、注射丰胸、隆胸手术恢复、假体隆胸、韩式隆鼻、自体脂肪隆鼻”等整形、美容类商业宣传使用原告的照片的事实存在,且被告在其下辖网站上使用原告的照片并未经过原告的同意,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虽然广告系魅与俪广告公司制作且被告与该公司签订了《广告制作与发布合同书》,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下面就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如何支持、支持的程度、方式分述如下:
一、、关于被告是否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问题。被告在网络上宣传广告时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肖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广告宣传方式及时间、地点、版面相匹配;
二、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维权成本的问题,该问题时间就是损失数额应如何确定问题,应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维权成本)、被告非法使用原告肖像所获利情况及秦某某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其他相关情况。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数额及被告非法使用原告肖像获利数额的相应证据,无法确认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及被告的获利数额。根据秦某某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侵权行为程度,以确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为宜;精神损失费的数额,以支持3000元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纪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被告纪某公司下辖网站www.jh8687.com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由被告纪某公司负担;
二、被告纪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5000元,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鹿有力
审判员:李长波
审判员:周丽霞

书记员: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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