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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