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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黄石市一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动力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一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598106,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396号-B。
法定代表人明方林,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张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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