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动力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一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598106,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396号-B。
法定代表人明方林,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张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