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生于1975年4月18日,汉族,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崇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江凤,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电化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被告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金凤 审 判 员 周智华 代理审判员 江 涛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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