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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生于1975年4月18日,汉族,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崇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江凤,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电化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被告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金凤 审 判 员  周智华 代理审判员  江 涛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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