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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向某某、向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桃市。
被告向某,男,系向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桃市。
被告向宽,男,系向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杨凡,女,湖北省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向某某、向某、向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耀忠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人民陪审员  杨 剑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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