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市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吴艳娟,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昌黎县,住昌黎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秀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艳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飞通过借贷宝网络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尚欠原告188000元的事实清偿,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双方还款协议偿还原告借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8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违约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188000元,并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秀艳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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