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白某某广场分理处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白某某广场分理处。
负责人刘志勇。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唐尧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白某某广场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瑞珍
书记员: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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