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满
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熊济民(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张满
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中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毛三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济民,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满申请执行中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28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张满以500万元价格将赤壁市小王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王子公司)和嘉鱼县华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运公司)各100%股权转让给中发公司,并分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60%股权的变更登记,毛坤东、张荣光、杜兆良各受让了20%的股权,但中发公司仅支付了100万元对价款,尚欠200万元对价款未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第42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毛坤东、张荣光、杜兆良持有的在赤壁市小王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和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满申请执行中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28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张满以500万元价格将赤壁市小王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王子公司)和嘉鱼县华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运公司)各100%股权转让给中发公司,并分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60%股权的变更登记,毛坤东、张荣光、杜兆良各受让了20%的股权,但中发公司仅支付了100万元对价款,尚欠200万元对价款未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第42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毛坤东、张荣光、杜兆良持有的在赤壁市小王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和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审判长:郭华
书记员: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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