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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赵金刚
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亚丽

书记员:韩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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