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赵金刚
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亚丽
书记员:韩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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